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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硕考研最后4天考试分析背诵(二)

作者:聚创考研网-赖老师 点击量: 3146 发布时间: 2018-12-20 10:13 【微信号:13306030226】


  距离2019考研仅剩4天了,在此聚英聚创考研信息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法硕考研分析背诵,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复习巩固知识点,高效备考。考法律硕士的童鞋们赶紧码下吧~

 第一篇查看:2019法硕考研最后4天考试分析背诵(一)


      刑法
  1、简述想象竞合犯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特征:
  第一,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第二,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2、简述集合犯的概念与特征 :
  概念:是指行为人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但刑法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特征:
  (1)行为人以反复实施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即行为人不是意图实施一次犯罪行为即 行结束,而是预定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主观上具有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特定犯罪 行为的故意。
  (2)行为人在较长的时间里反复多次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这是构成集合犯的 客观条件。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正因为刑法已将同种行为 的反复加以考虑并预先规定为一罪,所以如非法行医罪,即使行为人实施数个非法行医行 为,也只构成一罪。


  3、简述吸收犯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行为人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仅成立吸收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
  特征:
  (1)行为人实施了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
  (2)两个以上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3)两个以上的行为触犯不同的罪名。
  (4)两个以上的行为存在吸收关系。
  (5)按一罪处罚是基于实践中的作法。
  吸收的情形:
  ① 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行为,如入室盗窃、入室抢劫。
  ② 一行为是另一行为的组成部分,如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伪造发票印章。
  ③ 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如制造、盗窃枪支然后持有枪支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然后持有毒品的 。


  民法
  1、简述遗嘱的形式:
  继承法规定的遗嘱形式有以下五种: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将其所立的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交送国家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最高。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遗嘱人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用录音设备录下遗嘱人的口述遗嘱。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以口头方式设立的遗嘱。


  2、简述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
  (1)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同。受遗赠人不是继承人,没有继承权;而遗嘱继承人是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2)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受遗赠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国家或者集体;而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内的人,并且只能是自然人。
  (3)遗赠受领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标的不同。原则上,受遗赠人只享有受领遗产的权利,不承担清偿遗赠人生前债务的义务;而遗嘱继承人不仅享有接受遗产的权利,还负有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义务。
  (4)权利行使方式不同。我国《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没有表示放弃遗嘱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


  3、简述遗赠抚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签订的、由扶养人对遗赠人负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将自己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在其死后转移给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是:
  (1)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双务、诺成、有偿、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不限于自然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法定继承人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能作扶养人。
  (3)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生效与死后生效相结合的法律行为。这是因为协议的扶养人在受扶养人生前即须履行扶养义务,而其权利只有在受扶养人死亡时才能实现。
  (4)遗赠扶养协议在适用上具有最优先性。


  法理学

  1、简述西方主要法学流派 :
  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社会法学派这三个流派是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称为三大法学流派。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自然法学派。十七八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这个时期的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义法律观,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主张法是人的理性,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2)分析法学派。分析法学派是19世纪产生的学派,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反对超越现行法律制度的任何企图,主张恶法亦法,它试图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 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3)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后半期的德国,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社会法学派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研究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反对分析法学派仅仅对法律进行形式逻辑上的研究。他们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4)其他法学流派中,影响较大的有19世纪的历史法学派、哲理法学派;20世纪的经济分析法学派、女权主义法学派等。到20世纪末,还出现了以批判法学、法与文学运动为代表 的后现代法学思潮。


  2、简述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主要是社会主体能够获得同等的待遇,包括形式平等与实质平等。
  平等具有以下特点:
  (1)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其所表达的内涵随着社会历史环境和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2)平等并不等于平均。任何社会内绝对的平均都是做不到的,同时,绝对平均从社会效果来看,也是有害于社会发展的。
  (3)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特权是指基于特殊身份或关系而对社会中的一部分人所给予的特殊对待。歧视则以认可人们天生存在身份与地位的 高低贵贱为前提和基础,并把一部分人视为低于其他人。
  (4)平等与差别对待是有条件共存的。由于人与人之间确实存在着自然和社会的各种差异,因而对具有各种差别的人们给予权利、义务方面的差别对待也是合理的,这有助于实质平等的实现。
  法律能确认和保障平等价值的实现。法律一般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活动来确认和保障平等实现。


 其基本方式有
  (1)法律将平等确立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平等贯穿于一个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如宪法层面、民法和程序法领域确认的平等原则等。
  (2)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主体地位平等是法律形式平等的最重要的体现,也是实质平等的前提。
  (3)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与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法律将前述内容转化为相应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并保障其实现。
  (4)法律公平地分配法律责任。责任自负、责任相称、过错责任为主而无过错责任为辅等,都是责任公平原则的体现。


  宪法学
  1、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
  (1)出席全国人大会议,发表意见,参与表决,共同决定中央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人选和国家生活中的重大问题。
  (2)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建议和意见的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质询案的权利。
  (4)依法提出罢免案的权利。
  (5)人身特别保护权。
  (6)言论免责权。
  (7)物质保障权。全国人大代表在履职时,所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予以时间保障和工资福利保障,国家应当予以适当补贴和物质上的补助。


  全国人大代表的义务:
  (1)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代表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法治并协助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
  (2)与原选举单位和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接受原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其所选出的代表。
  (3)保守国家秘密。
  (4)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参与对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定,积极参加代表的视察活动。


  法制史
  1.“天坛宪草”内容: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于 1913年10月31日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共11章113条,采用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国民党等在野派势力通过 制宪限制袁世凯权利的意图。
  首先,在政权体制上,“天坛宪草”继续肯定责任内阁制,国务总理的任命须经众议院的同意,国务员对众议院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行政权力实际由总理和各部部长行使,总统处于虚权国家元首的地位。
  其次,“天坛宪草”规定了国会对总统行使诸如解散国会、任命总理等重大权力的牵制权,国会不仅有立法权,而且有弹劾权和对被弹劾的大总统、副总统及国务员的审判权。为防止总统利用紧急处分权实行独裁,增设国会得常设机关国会委员会。
  再次,限制总统任期,规定总统任期五年,只能连选连任一次。
  最后,设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审计院,负责审核国家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决算,核准国家岁出之支付命令。审计员由参议院选举产生,总统无权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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