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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点梳理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作者:聚创考研网-小黑老师 点击量: 1631 发布时间: 2016-12-03 10:34 【微信号:13306030226】


  聚英考研信息网为大家梳理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并整理相关习题供大家练习。

2018法硕考研民法学知识点梳理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相关例题: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

  考点:民事权利能力

  A.始于出生   B.始于年满18周岁   C.始于结婚   D.始于具有劳动能力

  答案:A

  解析:本题涉及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的起始时间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B项中,年满18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间。C项中,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才具有结婚的行为能力。D项中,年满16周岁为自然人享有劳动权的时间界限。本题的选项为A。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的特点

  1、平等性;2、内容的广泛性和统一性。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

  各国对胎儿的法律地位均作出特别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

  1、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2、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但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已出生。

  3、不承认胎儿有民事权利能力,也不认为在某些事项上视胎儿为出生,仅是在某些事项上对胎儿的利益予以保护。——我国现行立法采取的是第三种体例。

  相关例题:

  李某进行共同侵权活动致人损害被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其律师以其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为由主张减轻责任。现查明,李某学校的学籍档案记载的为1988年6月10日,出生证上为1988年6月11日,户口本上为1988年6月12日,其父亲的日记记载为农历,换算为公历1988年6月9日,则应当以哪一个为准?( )

  考点:民事权利能力开始时间

  A.1988年6月10日

  B.1988年6月11日

  C.1988年6月12日

  D.1988年6月9日

  答案:C

  解析:《民通意见》第1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故正确答案是C。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依《民法通则》第九条规定,至自然人死亡时其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终止,因此死亡是自然人民事权利终止的法律事实。民法上的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

  自然死亡又称生理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终结。

  宣告死亡又称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后经厉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该自然人为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

  *依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继承人分别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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