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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归纳:直系血亲和宣告失踪

作者:聚创考研网-小黑老师 点击量: 1355 发布时间: 2016-10-21 17:27 【微信号:13306030226】


  聚英考研网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学的直系血亲和宣告死亡的相关知识点,你记下了吗?

法律硕士民法学知识点归纳:直系血亲和宣告死亡

 

  直系血亲

  直系血亲的直接血缘关系,是指出生关系。包括生出自己的长辈(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更上的长辈)和自己生出来的晚辈(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更下的直接晚辈)当事人之间是生与被生的关系。

  旁系血亲是相对直系血亲而言的,它指与自己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除直系血亲以外的、与自己同出一源的血亲。例如,自己与兄弟姐妹及其伯叔姑、姨舅之间就属旁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同源于祖(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伯、叔、姑、舅、姨、侄子(女)外甥、外甥女、堂兄弟姐妹、姑舅表兄弟姐妹、姨表兄弟姐妹等。双胞胎、多胞胎也属于旁系血亲。

  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概念和意义

  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为消除因自然人长期下落不明所造成的不利影响,法律通过设立宣告失踪制度,通过宣告下落不明人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由代管人管理失踪人财产,以保护失踪人与相对人的财产权益。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1)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2)须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2年)。

  (3)须由人民法院经过法定程序宣告。

  3.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没有以上人选或有争议的由法院指定代管。代管人负有管理失踪人财产的职责,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者侵犯失踪人财产的,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想法院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可申请变更代管人。

  4.宣告失踪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切知道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撤销后,财产代管关系终止,代管人停止代管行为,将代管财产交给被撤销宣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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