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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法律硕士考研之民法发条10大分析题

作者:聚创考研网-小黑老师 点击量: 2186 发布时间: 2016-11-17 11:10 【微信号:13306030226】


  民法是法律硕士考研中的重点考察内容,所以大家在复习这部分内容的时候要抓住重点,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复习,小编整理了法律硕士考研民法发条10大分析题,希望同学们好好研读。

2018法律硕士考研之民法发条10大分析题

 1.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2)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的区别。

 2. 《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请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我国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

  (2)请根据本条规定分析物权变动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关系。

 3.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规定的“善意”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2)请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分析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和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关系。

 4. 《物权法》第179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请根据该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抵押权的特征。

  (2)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规定中“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和“优先受偿”?

  (3)在未经登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抵押权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抵押权的公示方式?

 5.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根据本条规定概括无权代理的法律效力。

  (2)如何理解本条规定中本人“追认”的效力?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中规定的“善意”?

 6.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如何理解本条第1款中“放弃到期债权”的行为?对于放弃未到期债权的行为,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2)人民法院如何认定本条第1款中“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如何理解本条第2款规定?

 7.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债务移转的概念及其种类。

  (2)债务移转的构成要件。

  (3)债务移转的法律效力。

 8. 《合同法》第99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法定抵消的含义和成立条件。

  (2)如何理解本条“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之规定?

  (3)法定抵消的效力。

  9. 《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请运用民法原理分析:

  (1)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及其含义。

  (2)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价值。

  (3)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成立条件。

  (4)本条规定的法律制度的法律效力。

  10. 《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请根据民法原理分析:

  (1)提存的概念和法律意义。

  (2)提存需要具备的条件。

  (3)提存的效力。

  希望同学们能把这些分析题研究透彻,相信以后在解这类题的时候一定可以轻车熟路,在考试也不会感觉到压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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