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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硕每日一题:质权优先于抵押权NO.22

作者:聚创考研网-李老师 点击量: 1600 发布时间: 2020-04-16 10:11 【微信号:133060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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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将自己的一辆汽车出质给甲之后,又将该辆汽车先后抵押给乙、丙,分别担保40万元、40万元、20万元。其中,应乙要求,李某于抵押合同签订当日为乙办理抵押登记。此后,李某无力清偿上述款项,甲、乙、丙三人拍卖该辆汽车仅得价款80万元。关于甲、乙、丙三人的受偿顺序,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甲、乙、丙

B.乙、甲、丙

C.丙、甲、乙

D.乙、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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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

同一动产上并存抵押权与质权,并且质权设立在先时,质权优先于抵押权,无论抵押权是否登记。本案当中,同一辆汽车上并存甲的质权与乙、丙二人的抵押权,并且乙、丙的抵押权设立在后,因此甲的质权优先于乙、丙的抵押权。乙的抵押权经过登记,丙的抵押权未经登记,因此乙的抵押权优先于丙的抵押权。因而A选项当选。


一.《合同法》第73条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分析:

(1)如何理解上述条文中“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2)如何理解上述条文中“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参考:

(1)“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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