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硕每日一题:不安抗辩权NO.47
作者:聚创考研网-李老师
点击量: 1074
发布时间: 2020-05-19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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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题目:民法
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 10 月 10 日交货,乙在收货后 10 天内付款。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对此,甲可依法行使( )。
A.先履行抗辩权
B.同时履行抗辩权
C.先诉抗辩权
D.不安抗辩权
法律硕士(非法学)基础通关班
刑法、民法、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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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D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发现后履行一方有财产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等情形,可能危及债权时,在后履行方未履行其债务或提供担保前,拒绝先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题中甲有理由认为乙转移资产以逃避债务的行为足以危及债权,故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选D 项。A 项中的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方行使的,而甲是先履行方,所以不能行使,故 A 不选;B 项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是在合同双方履行顺位相同时才能适用,甲也不能适用;C 项中的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的一种抗辩权,与本题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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