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硕每日一题:不安抗辩权 NO.156
作者:聚创考研网-王老师
点击量: 1228
发布时间: 2020-10-12 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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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甲于9月30日交货,乙于10月5日付款。9月30日甲得知乙经营状况严重恶化,遂通知乙暂不交货。甲行使的是( )
A.先诉抗辩权
B.不安抗辩权
C.先履行抗辩权
D.同时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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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B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乙是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但是甲无过错,乙的损害是由于丙造成的,因此应当由丙承担赔偿责任,本题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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