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法硕每日一题: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NO.3
作者:聚创考研网-王老师
点击量: 1209
发布时间: 2022-01-04 09:46
【微信号:13306030226】

和聚创法硕考研小编一起将法硕考研的知识点模块化分析学习,每天学一点做一点,为法硕考研奠定坚实的基础,聚创法硕辅导班助你一战成硕。
何某因炒股亏损而泄愤报复某证券交易所,向该证券交易所投递一封含有苏打粉的信件,信件中谎称该苏打粉为炭疽病毒。证券交易所查看信件后误以为该苏打粉为炭疽病毒而导致严重恐慌,其正常的工作秩序被严重扰乱。何某的行为构成( )
A.投放危险物质罪
B.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C.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B
《刑法》第291条之一第1款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据此,本题表述中,何某为泄愤报复而谎称信件中的苏打粉为炭疽病毒,严重扰乱了证券交易所的工作秩序,其行为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选B项。
投放危险物质罪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的关键区别是:投放危险物质罪行为人所投放的物质为真实的危险物质,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物质为虚假的危险物质。可见,本题表述中,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为何某所寄信件中并不含有炭疽病毒,故不选A项。
本题表述中,何某投放的是虚假危险物质,而并非编造、散布虚假恐怖信息,因此何某的行为不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不选C项。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认定上存在限制,即只有行为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危险性相当且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才能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本题表述中,何某实施的行为明显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所采用的危险方法不相当,故不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选D项。
以上是聚创考研网为考生整理的"2023法硕每日一题: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NO.3"的相关考研信息,希望对大家考研备考有所帮助!
备考过程中如有疑问,也可以添加老师微信juchuang911进行咨询。
免责声明:本网站发表的部分公开资料来源于互联网,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及用于网络分享,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聚创考研网尊重版权,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WX:juchuang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