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硕每日一题: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NO.86
作者:聚创考研网-李老师
点击量: 944
发布时间: 2020-07-09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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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年 3 月 1 日,甲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逃往外地。甲又因在 2009 年 9 月 7 日犯抢劫罪,于 2010 年 6 月 7 日被抓获。甲所犯盗窃罪的追诉期限( )。
A.不受限制
B.应从 2000 年 3 月 1 日起计算
C.应从 2009 年 9 月 7 日起计算
D.应从 2010 年 6 月 7 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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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答案】A
此题考核追诉时效起算以及时效中断、延长的概念规定。我国《刑法》第 89 条第 1 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而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关于时效中断,《刑法》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而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刑法》第 88 条第 1 款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在题干中,甲犯盗窃罪,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潜逃,依据《刑法》第 88 条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故答案选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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